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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法院可以终结或中止执行

最后更新:2008-11-18 08:12:21 来源:深圳特区报 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
  问:在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终结或中止执行?

  答: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,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,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,因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33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:

  (一)申请人撤销申请的;

  (二)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;

  (三)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,无遗产可供执行,又无义务承担人的;

  (四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;

  (五)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,无收入来源,又丧失劳动能力的;

  (六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。

  中止执行就是案件没有执行完结的情况下,由于出现特殊情况,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,待法定情形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。按照现行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32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:

  (一)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;

  (二)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;

  (三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;

  (四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

  (五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。中止的情形消失后,恢复执行。

 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,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。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,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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